(9)如甲方对物流园区内其他厂房进行租赁时,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应由对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在租赁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应签订解除合同。
3、如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厂房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要求乙方搬离原厂房,
在甲方没有提供给乙方合适的厂房前,在原有的厂房使用至甲方提供给乙方合适的厂房时再搬迁。
4、甲方须提供合理的搬迁周期给乙方。(搬迁周期是新项目地交付使用后60日内)
5、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给予乙方厂房装修时间,装修期间免收乙方租金,装修期限为30天。
6、甲方要求乙方搬迁到其它地方的厂房,租金按原合同保持不变。
7、在租赁期内,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而无须承担乙方任何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反悔不承租或中途退租的;
(2)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15日的;
(3)超出本合同规定经营范围的;
(4)在承租期间,乙方因违规经营被新闻单位曝光经甲方督促整改仍未妥善处理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5)不妥善使用、维护公共设施,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
(6)其他严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
十一、合同到期的处理
1、租赁期内乙方遵守合同约定,无违约违纪行为,租赁期满后具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愿意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如在租赁期届满个月之前仍未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的,则视为放弃续租的权利,甲方将不再征求乙方的同意而有权对厂房做出任何处理,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后七日内将厂房完好交还给甲方。
2、若乙方不继续租赁该厂房,须于租赁期届满后七日内将其物品全部迁出厂房并恢复厂房原状。甲方组织对厂房进行交房签收,办理相应退还手续,属甲方所有的一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和移动,否则按其价值双倍赔偿。
3、如乙方于租赁期届满后七日内未撤出属于乙方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臵乙方遗留在租赁厂房内的所有物品,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整体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整体转租转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退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无论由于何种原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后七日内(或按甲方指定的其他期限),将该厂房内物品全部撤出,办妥退房手续,无条件将该厂房返还甲方;在上述期限后仍遗留在厂房内的物品、添附物,视同乙方同意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因清理这些物品、添附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此条款已由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且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占用该厂房的,甲方有权对该厂房停止所有服务,采取包括中断水、电等供应以及责令关闭等措施,并要求乙方停止一切活动,占用期间该厂房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双倍计收。若因乙方占用该厂房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届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十三、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厂房,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和经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超一日向乙方按保证金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致使乙方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3)在未告知的情形下,甲方修缮所出租的厂房或设施设备时,如造成乙方人员受到伤害、财物受损或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4)租赁期内,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返还多余租金、租赁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除结清已经使用期间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外,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2)乙方擅自拆改厂房结构、设备设施、设计功能等均属违约,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因使用甲方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和损失或因违反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将下发《催缴费通知单》,并自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15日,未缴足所欠费用及违约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5)如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租赁合同的,对厂房内乙方剩余的物品,在经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留臵。
(6)如果乙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的数额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十四、通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