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起至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若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按以下第种方法计算:
1、按面积计算,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元,整套月租金为元,整套年租金为元;
2、按套计算,每月每套租金为元,年租金为元;
3、按间计算,每月每间租金为元,年租金为元;
租期内租金合计为元,大写为。
甲、乙双方约定,租期不满一个月的房屋租金按一个月计算。同时约定租金标准在内不变。自起,双方可以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需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支付的补充约定如下:
1.
2.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为个月的租金,即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上述费用的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
1.
2.
3.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除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乙方应按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分割租赁、换租、出售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乙方
双方约定,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乙方转租该房屋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派出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若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达成协议后,由出租方和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