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作岗位及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地区担任工作,并按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从事其他兼职行为。
第四条合同期内因经营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指派乙方从事其他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方式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工作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调休、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合理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乙方需要请假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请假。因紧急情况确需要请事假的,须事先告知甲方请假的事由和期限。
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申请或告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分。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工资为元(税前)。因请假而减少的工作天数应按照(月工资÷30天)的标准予以扣除,不足半天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甲方应在每月的号前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乙方工资。
甲方可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以及其工资发放标准。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资,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拖欠、漏缴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根据乙方的`岗位确定,但不得低于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3、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规章制度中严格禁止的条款,符合除名条件的,甲方有权给予乙处分或者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乙方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出满勤、干满点,工作时间在岗在位。
第二十条乙方根据甲方规定每年度进行岗位述职,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第二十一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合同内容。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