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XX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试用期内,乙方须自觉接受甲方安排的入职培训。
(二)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四)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
(七)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