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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期限为年个月,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在______地以内其他地点工作。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病假、产假、年休假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实行月工资制:乙方试用期内月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试用期满后月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每月预付或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日预付或者支付工资元(人民币)(每月预付或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其余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