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苏州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苏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甲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权对乙方给予相应处理,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工作条件或职务等),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
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由于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十、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XXXXXXXXXXXXX》和国家及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接工作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若乙方需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通知以到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如遇国家拆迁本合同自动解除。
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苏州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如果本合同到期而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到期届满之日止。
十一、培训条款
第三十二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