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元;
3.2.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支付购房款元;
3.2.3剩余尾款万元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乙方履行房屋交接手续,并迁出户口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3甲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购房款、尾款等款项后当日,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第四条税、费相关约定
4.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增值税等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网上签约与权属转移登记
5.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并共同向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6.1甲方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将该房屋及配套车位交付给乙方。
6.2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6.2.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标准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进行清点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6.2.2如甲方交付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不符合附件一相关约定,乙方有权对不符合约定事项按照附件一中的价款直接从尾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追偿。
6.3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乙方名下。
6.4甲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该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7.1.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7.1.2该房屋被查封、限制转让或者再次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的,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1.3甲方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7.1.4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7.1.5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
7.1.6甲方就该房屋作出的承诺或保证系虚假承诺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7.2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购房款、尾款等全部款项,并按照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损失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补足。
7.3如因乙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日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4虽未在本条列明,任何一方出现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属于违约的任一情形,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该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7.5守约方向违约方催告履行或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所有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和公告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7.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立即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购房款、尾款等全部款项,如有逾期,按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9.1双方同意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为双方的有效通知与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其上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时,需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送达或无法送达的责任和后果均由该方自行承担。
9.2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邮寄(包括挂号信、快递或EMS)等方式送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
9.2.1专人:交送给专人的当日即视为送达。
9.2.2邮寄:以挂号信、快递或EMS发出的次日即视为送达。
9.3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同样作为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向任何一方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10.2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