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享有寒暑假带薪(档案工资)休假权利(暑假为招生假,全体教职工都有招生任务),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护等待遇。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法纪规章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时定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单位规章制度及本人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4、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学校实际,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5、保护有关法律、法期舰.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
3、接受并努力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同时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4、对甲方教育教学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合同期内在岗位所取得的团体科研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有关资料带离须经甲方许可。
5、有权以工会、职代会等合法形式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时,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合同:
(1)伪造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证件和工作履历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
(4)触犯国家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5)未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及定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1)合同期未满,无解除合同正当理由;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育期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属本条第(2)(3)款,若合同期满应将本合同延续到医疗期或哺育期满为止。
5、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组织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国家机关工作的;
(4)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和提供工作条件的。
6、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前三十天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