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规定自行向有关单位缴纳。如不缴纳和拖延缴纳,后果自负。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电视闭路费;
(4)电脑网络费;
(5)物业管理费;
(6)因本合同导致甲方应缴纳的租赁合同登记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租金收益的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在交付乙方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将租赁房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如有损坏应修复或照价赔偿。房屋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出借租赁房。
5.乙方可根据使用需要对租赁房进行装饰,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影响承重负荷,房屋线路不得安装暗线。装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工艺、用料等)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自行办理清洁、环保、物业等审批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装饰施工,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损失。装修、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归还租赁房之前对装修、装饰拆除,恢复原状;如甲方同意保留装修、装饰,则装修、装饰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走(但可移动的装饰物品除外)。
6.乙方在租赁期间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要协调好邻里关系。
8.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租金、保证金。
9.租赁房的装饰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修复或照价赔偿。
10.租期届满如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之前应将其废弃物运走,垃圾清理,卫生打扫干净。乙方在租赁房内的遗留物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六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续租
租赁期届满前,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否则,甲方有权在租期届满前与他人签订该租赁房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生效。
第八条抵押、转让
1.甲方有权依法将租赁房抵押,有权将租赁房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在甲、乙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甲方出售租赁房,须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租金、保证金,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行打开房门,收回租赁房,房屋内乙方的遗留物品视为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出借租赁房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5)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告知仍不改正的。
凡因乙方上述情况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和未使用完的租金。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0天,经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后仍不交付租赁房的。
(2)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危及安全,甲方无法解决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消除,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