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乙方除补交所欠租金外,乙方每日应按所欠租金数额的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租赁期满,乙方未如期向甲方交还租赁房,乙方每日按当年租金总额的6‰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因第九条3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不属违约,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一方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起诉,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签署地:重庆市江北区。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及到期债务,乙方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