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2. 房屋权属状况:出租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为X,房屋已设定抵押(或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1. 租赁用途:居住(或非居住),居住人数不超过X人。
2. 若租赁用途为居住,出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当地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时,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 若租赁用途为非居住,出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1. 房屋租赁期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X年。
2. 出租人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1. 租金标准为每月(或每季度、每半年、每年)X元,总租金为X元。
2. 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押金支付时间和方式)。
3. 押金为X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和违约赔偿后,余额应返还给承租人。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1.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由出租人承担。
2. 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凭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1. 出租人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条件。承租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2. 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损耗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若出租人逾期未维修,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 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而损坏,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对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1. 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合同自行解除。
3. 若出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交付房屋迟延超过约定日期。
-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
-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 其他约定情况。
4. 若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 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日期。
-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一定金额。
-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擅自拆改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 其他约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