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提供房屋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承租方):租用甲方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具体情况
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门牌号为(具体门牌号)。
2. 出租房屋的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3. 该房屋的装修和设施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 该房屋租赁期为(具体月数),从(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之用。
3.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按时交还。如果乙方希望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具体金额)元。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承担的费用:
-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 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的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乙方交纳的费用:
-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 乙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 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之一:
1.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 甲方出售房屋时,须在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