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 甲方未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 拖欠房租累计超过3个月。
4. 租赁期满前,乙方希望继续租赁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 租赁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
6.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3.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 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 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 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 拖欠房租累计超过3个月。
2.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支付甲方滞纳金。
3.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倍支付滞纳金。
5.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