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和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进行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如果任何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或代表者发生变更,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损坏,租赁场所无法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果该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和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支付;
2、违反租赁场所的使用规定;
3、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以及乙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
8、如果甲方发生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果该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非在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中提到的原因,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要求退还押金。
2、如果在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乙方需将已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所有物品,包括内装修和各类设备全部清空,恢复原状,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于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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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普通民房租赁合同范本3
本合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可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新村某号/幢某室/部位。该房屋建筑面积为某平方米,房屋类型为某种类型。出租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某编号。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适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事宜,在本合同的附件中列明。
二、租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