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禁止转让及转借租赁权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转让租赁权或将其作为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将安排维修保养工作。若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乙方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修理是由于乙方的原因而产生的,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乙方应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需对所租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或改变设备及结构,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在进行上述工程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工程完毕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变更原状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员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若甲方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其他租户引发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携带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楼或从事其他危害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或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法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若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损坏,使得乙方无法使用租赁场所,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若该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使用租赁场所;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5、乙方妨碍其他租户(业主)生活,且租户(业主)强烈反映;
6、乙方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或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8、如甲方发生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若该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