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1.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月/季度/半年/年支付XXX元,租金总计为XXX元。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XX日、XX日、XX日。
2. 押金为XXX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2.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a.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X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b.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X日。
b.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
c.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d. 其他情况。
4.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a.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X日。
b.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XXX元。
c.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d.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e.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f.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g.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h. 其他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甲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 在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X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X%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X份,其中甲方执X份,乙方执X份,第三方执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