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法转让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时,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乙方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且严重影响居住。
(2)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且严重影响居住。
3、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用途。
(5)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4、租赁期满前,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出租房屋时,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对装修、设备等有异议时需当场提出。
如当场无法判断,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如期将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正常使用。
甲方有权处理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
1、甲方因不能提供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需支付乙方违约金。
除违约金外,甲方还需赔偿超出违约金范围的损失。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需支付滞纳金。
甲方还需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时,乙方自行组织维修,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需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需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需赔偿全部损失。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租赁用途或从事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