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位于市区的一处门面房屋租赁给乙方。甲方拥有合法产权。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使用面积为X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乙方的营业执照为准。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和维修费用已包含在租金中,乙方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X年,从X年月日起至X年月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其他费用
合同有效年度的租金总计为X元。
每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日收费,乙方需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电费(甲方提供供电局收费发票)。其他费用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在本条款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 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和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负责年检、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如果政府要求对设施进行改造,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监督和审查乙方对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的方案,并及时提出意见。
3. 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的关系,并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和相关手续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
4. 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己设备除外)。发现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全额赔偿。
5. 在合同期内,不得再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赔偿X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并清除该商户。
6. 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7. 出现设备、设施问题时,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将从房租中扣除(以发票为准)。
乙方:
1.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和办公。
2. 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和设施的权利。
3. 按照合同内容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甲方X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并在正式入住后的五天内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X元人民币。
从第二次付款开始,乙方每月的付款日期为当月的前5天。
乙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第六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如果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必须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改造费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进行的装修或改造与房屋相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 续租
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如果乙方需要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的两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其他
任何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企业迁址或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承担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的某一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接到函件后,对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超过十天未答复视为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责任。
乙方的营业时间可根据顾客需要适当调整。
第九条 违约
甲方未能按期将出租房屋和设备完好交付给乙方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金额为年租金的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延误期间的定金,直到全部收回并终止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或中断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