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期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即个月)。
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每月在每月的日前交付给甲方租金万仟佰拾元整,并且甲方会提供收据或发票。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及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在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和押金会退还给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如果有拖欠,甲方每天会按照月租金的5%加收滞纳金。如果拖欠租金超过 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负责房屋的工程质量和维修,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果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损坏,乙方需要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八、在租赁期间,如果甲方需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不能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在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乙方需要结清费用后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果需要续租,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如果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过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果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内财物清单: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