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的安全、健康;
c.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4.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及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不按约定支付租金;
b. 欠缴各项费用;
c.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d.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e. 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f.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g.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5.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属于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况之一,应按月租金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属于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况之一,应按月租金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 在租赁期内,如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在租赁本房屋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后果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法律、经济或其他损失,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或追究责任。
附: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