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
(2)若乙方未能如期交纳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各项费用,每延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的,乙方须按合同终止时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还租赁标的物的使用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延迟交还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直到乙方将租赁标的物实际交还给甲方为止。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甲方不承担公共设施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 甲方出租租赁标的物时没有该租赁标的物的合法出租权,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
3、若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除有权要求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有权在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被通知的一方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如果被通知的一方同意接受,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与自通知时至本合同届满时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等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解除、或经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除结清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外,还应当合理谨慎地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在合同届满之日或合同被解除、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并将乙方添置的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物等清空或拆除,并恢复租赁标的物的原状。如有关装修装饰物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或外观,甲方有权要求保留现状,且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若乙方未能在10日内完成前款规定义务,则甲方有权在邀请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处理前述事宜而产生的费用及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期归还租赁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租赁期满或合同被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标的物门、窗、水电表、水电表管道等原有设施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扣除相应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第十条 消防预防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火警,并做好租赁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友好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损毁或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时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甲方必须负责退还乙方已交房租但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
2、关于工商税收,乙方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自行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收与行政收费。
3、乙方应定期自行清理烟道,并保证明火与烟道口要保持安全距离。因乙方未能遵守规定导致火灾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4、租赁标的物为无装修之毛坯房,乙方应自行进行二次装修,并承担装修过程中出现的费用及责任。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双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或修改合同条款。前述补充或修改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视为有效,生效的补充或修改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系清洁合同,文本无任何涂改。如有涂改、手写或者粘贴的,应有双方签章确认,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门面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6
甲方愿意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制定了下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