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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通用版范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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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期满前,乙方需续租时,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如双方能够就续租达成协议,应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期满后甲方有权另行出租。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从实际租赁日计收租金;若甲方因此解除合同,应将已交纳的首期租金、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租金、保证金均无息)。

3、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物之后,乙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物的保安、保全、防盗等工作。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或对第三方产生的危害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及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按时、足额缴交租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或少交租金及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水停电。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并需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租赁标的物经营所需要的营业执照等有关审批手续,甲方不承担乙方未能通过审批的责任。乙方能否通过相关审批手续不影响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以及各种费用的义务。

7、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甲方有权中断该单元之水电供应及其他服务或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直到乙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并全额支付或偿付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与解除合同当月租金标准三倍等额的违约金。如果乙方的下列行为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乙方逾期支付各期租金超过30天或逾期支付水电费和各期物业管理费;

- 乙方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违禁活动,或从事危害甲方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或自行转租、分租;

- 乙方或其雇员、允许使用人原因造成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损坏;

- 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

(2)若乙方未能如期交纳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各项费用,每延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的,乙方须按合同终止时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还租赁标的物的使用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延迟交还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直到乙方将租赁标的物实际交还给甲方为止。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甲方不承担公共设施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 甲方出租租赁标的物时没有该租赁标的物的合法出租权,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

3、若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除有权要求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有权在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被通知的一方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如果被通知的一方同意接受,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与自通知时至本合同届满时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等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解除、或经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除结清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外,还应当合理谨慎地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在合同届满之日或合同被解除、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并将乙方添置的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物等清空或拆除,并恢复租赁标的物的原状。如有关装修装饰物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或外观,甲方有权要求保留现状,且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若乙方未能在10日内完成前款规定义务,则甲方有权在邀请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处理前述事宜而产生的费用及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期归还租赁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租赁期满或合同被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标的物门、窗、水电表、水电表管道等原有设施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扣除相应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第十条 消防预防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火警,并做好租赁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友好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损毁或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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