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承租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所应交纳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与其经营有关的一切规定税费及其他应由承租方的费用等,并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及甲方交纳。以上费用若有调整的,按调整的价格执行。
5、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捌元肆角(¥2678.4元)作为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四条 租赁期间修缮、装饰及广告宣传
1、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和装饰不得影响租赁标的物所在楼盘的整体外观和内部结构。
2、乙方若因经营需要,需在租赁标的物外制作灯箱、招牌等广告或其他商业宣传品、悬挂物的,不得超出租赁标的物所对应广告位(位于租赁标的物北面外墙)的范围和租赁标的物对应的走廊,且须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及工商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不得悬挂第一条所约定经营范围以外的广告内容。租赁期满或合同被解除时,乙方应将其拆除,并将外墙恢复原状,以保证大楼外墙装饰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五条 转租、续租、标的物销售
1、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乙方若拟将租赁标的物转由他人承租,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先与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并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在合同期满前,乙方需续租时,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如双方能够就续租达成协议,应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期满后甲方有权另行出租。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从实际租赁日计收租金;若甲方因此解除合同,应将已交纳的首期租金、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租金、保证金均无息)。
3、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物之后,乙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物的保安、保全、防盗等工作。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或对第三方产生的危害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及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按时、足额缴交租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或少交租金及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水停电。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并需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租赁标的物经营所需要的营业执照等有关审批手续,甲方不承担乙方未能通过审批的责任。乙方能否通过相关审批手续不影响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以及各种费用的义务。
7、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甲方有权中断该单元之水电供应及其他服务或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直到乙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并全额支付或偿付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与解除合同当月租金标准三倍等额的违约金。如果乙方的下列行为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乙方逾期支付各期租金超过30天或逾期支付水电费和各期物业管理费;
- 乙方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违禁活动,或从事危害甲方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或自行转租、分租;
- 乙方或其雇员、允许使用人原因造成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损坏;
- 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
(2)若乙方未能如期交纳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各项费用,每延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的,乙方须按合同终止时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还租赁标的物的使用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延迟交还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直到乙方将租赁标的物实际交还给甲方为止。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 甲方不承担公共设施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 甲方出租租赁标的物时没有该租赁标的物的合法出租权,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标的物。
3、若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除有权要求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有权在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被通知的一方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如果被通知的一方同意接受,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与自通知时至本合同届满时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等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解除、或经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除结清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外,还应当合理谨慎地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在合同届满之日或合同被解除、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甲方,并将乙方添置的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物等清空或拆除,并恢复租赁标的物的原状。如有关装修装饰物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或外观,甲方有权要求保留现状,且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若乙方未能在10日内完成前款规定义务,则甲方有权在邀请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自行处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处理前述事宜而产生的费用及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延期归还租赁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租赁期满或合同被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标的物门、窗、水电表、水电表管道等原有设施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扣除相应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另行支付。
第十条 消防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