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附属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在不影响甲方房屋整体外部形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牌和指示牌或其他标识。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1.租赁期间,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及房屋附属设施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在乙方正常使用下造成的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2.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因营业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装修前要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房屋装修项目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和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第六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时,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4.如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0日以上。
(2)乙方故意损坏房屋及设备情节严重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装修、转租、改变用途的。
(4)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2.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房屋权属或债务纠纷,或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乙方不能租赁该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要求甲方赔偿:
(1)返还乙方已付剩余租期的租金;
(2)赔偿乙方装修房屋的装修款(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3)按照已付尚未履行房屋租金的30%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乙方的无法定特殊理由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则甲方退还房屋剩余租金,并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社会公益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但拆迁部门给予的经营性补偿金应归甲方所有。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宜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权属材料,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手续。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和设施。
3.在租赁期间,房屋门前的三包(如扫雪)、防火、卫生等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合理期间内搬出全部物品。搬迁后15日后,如房屋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物品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与甲方发生纠纷,甲方有权封存出租房屋,乙方按当年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每份页,其中甲、乙双方各一份;送房管局、工商局备案各一份(本合同公证的,交公证处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