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房屋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还是甲方承担,具体费用有哪些,双方需要保存相关缴费凭据。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 甲方应在一定时间内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交付完成后,需要经过双方交验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其他物品。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给甲方。双方需要对房屋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以自行收回,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如果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了乙方的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 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4.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以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1.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才能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 乙方转租房屋时,需要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 如果接受转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1. 如果在租赁期内甲方转让房屋,甲方需要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如果在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
- 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灭失或其他损失。
3. 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4. 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 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
-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一定金额;
-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4. 如果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