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服务人员):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
经甲乙丙协商,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一、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项服务:
(1)一般家务;
(2)孕产妇护理;
(3)婴幼儿护理;
(4)老人护理;
(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
(7)医院护理病人;
(8)其他。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每周休息日为。
4、工作地点: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打、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