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双方应从上述四种方式中共同选择一项,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批准期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在 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如果甲方未能按时交付租赁房屋,乙方有权要求将合同有效期顺延,并且双方应当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告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在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确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并在附页中进行补充说明。
第九条:甲方在交付租赁房屋时,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费以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等费用;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甲方不得干扰或妨碍乙方对租赁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如非乙方过错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的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或者直接委托乙方代为维修。如果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者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责任,乙方可以自行维修。
如果发生特别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乙方应先行维修并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和为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履行上述维修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的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如果因乙方的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况,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需要部分或全部转让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如果甲方将租赁房屋转让给其他人,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到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到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导致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装修租赁房屋;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除了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根据上述情况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