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客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东和租客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房东和租客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租客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租客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租客恢复原状/租客向房东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租客放弃收回/归房东所有但房东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租客未经房东同意遗留的物品,房东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房东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租客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房东修复。
房东应在接到租客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租客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租客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房东对于租客的装修、装饰和添置的新物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租客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租客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租客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租客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房东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租客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租客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另有约定外,租客需事先征得房东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租客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租客向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房东转让该房屋的,房东应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租客,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租客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
(三)房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_____日。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租客使用。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租客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交付的房屋危及租客安全或健康。
5、其他______。
(四)租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日。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元。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7、其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房东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租客支付违约金。
(二)因房东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租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房东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租客,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租客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四)租客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房东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