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损坏,使得乙方无法使用租赁场所,合同将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果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解除租房合同,如果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未支付租金和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
2、违反租房合同第一条的使用规定;
3、违反租房合同的其他条款;
4、违反租房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的行为;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或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8、甲方发生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解除租房合同,如果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的情况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租房合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签订后,在租赁期开始之前,如果乙方要解除合同,需将已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归还租赁场所
合同终止时,乙方需要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包括装修和设备,全部撤离,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甲方将收回这些物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于本合同中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本租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