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
- 擅自改变商铺用途。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结构。
- 利用商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提前收回商铺。否则,应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2. 租赁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4000元租赁保证金。
3. 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若迟延交纳租金,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若乙方迟延交纳租金达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解除合同前所产生的租赁费用。
4. 其他情况:(请填写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如需变更或补充合同内容,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