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核实后可以复印对方的文件备存,但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该房屋的租赁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经营。
第四条:该房屋的每月租金为元,总租金为元。房屋租金按月支付,甲方收款后应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支付。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除非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另有约定,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除非是乙方不当使用所导致的)。甲方提出维修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七条:乙方应合理使用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不当使用而造成房屋及设施的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乙方如果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进行施工。租赁期满或因乙方的责任导致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法程序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他人。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仍然有效。
第九条:如果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2)甲方未履行对房屋维修的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