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不得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也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将安排维修保养。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租赁场所损坏而导致乙方不能使用时,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责任,除非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共区域。
3、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租赁场所,不得对其他租户或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损坏,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
4、违反禁止租赁权转让及转借的规定;
5、给其他租户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反映强烈;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时,须将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如无法调解,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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