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的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房东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向租客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
(二)房东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房东或其代理人应向租客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房东转租该房屋的书面证明,该证明为______。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租客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房东应向租客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租客应向房东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房东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对该房屋进行如下改善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房东/租客承担。
(二)房东允许租客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房东有权收回该房屋。租客有意继续租赁的,应提前______日向房东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经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租客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未提出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__元(大写:______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房东直接收取/房东代理人直接收取/房东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租客应在______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但租客未按期到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房东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租客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房东交付该房屋时,租客应向房东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租客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租客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租客。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租客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租客应保存并向房东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由房东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房东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租客。《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客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东和租客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房东和租客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租客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租客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租客恢复原状/租客向房东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租客放弃收回/归房东所有但房东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租客未经房东同意遗留的物品,房东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房东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租客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房东修复。
房东应在接到租客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租客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租客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房东对于租客的装修、装饰和添置的新物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租客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租客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租客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租客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房东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租客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租客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另有约定外,租客需事先征得房东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