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的责任。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时,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的。
5.其他情况。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到一定金额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一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