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乙方应交纳的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维修时,需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 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之一: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 甲方出售房屋时,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已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房租累计超过一个月。
4. 租赁期满前,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 租赁期满时,合同自然终止。
6.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4小时内向对方主张。
3. 乙方应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 如果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则甲方每逾期交房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2倍作为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 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