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某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方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某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某元。月租金总计为某元。租金某年/月内不变。自第某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某个月的租金,即某元。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某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某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某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征用的;
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十、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预租有关事宜
1.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附 件 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附 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