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改变租赁场所的设备和结构,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在进行上述工程时,需要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工程完工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如果乙方及其使用人员或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受到损害,乙方需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如果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的火灾、盗窃或设备故障等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除非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
2、如果乙方因其他租户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和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 带入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害大楼安全的行为;
(2) 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如果任何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或代表人发生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无法使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租房合同,无需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租金或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付;
2、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4、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乙方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租户(业主)的反映非常强烈;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或者乙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存在明显的失信或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非按照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的原因,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在租房合同签订后,如果租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要将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需要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包括内装修和各类设备,全部清理并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于本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的情况,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以向有关管辖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特别说明或其他补充条款的内容)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