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与使用房屋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时,押金将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禁止转租和转借
乙方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不得转借给第三方或共同使用,未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装修及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由甲方负责维修保养。若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属乙方所有的装修及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设备及结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在进行上述工程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工程完毕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自然灾害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或设备故障引起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其他租户的行为导致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乙方不得带入危险物品,不得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如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场所无法使用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付;
2、违反租房合同规定;
3、违反其他合同规定;
4、违反禁止转租和转借的规定;
5、对其他租户造成严重妨碍;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或发生死亡或失踪等情况;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非发生特殊情况,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合同。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如乙方需要解除合同,已缴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