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将其位于 市 区(县)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住宅,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详见附件。除非另有约定,该附件将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期交还。如乙方希望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不含相关税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同时支付首期租金 元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季度/半年/年)支付,支付时间为 ,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若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负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
3.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的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6.若因乙方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系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对出租房屋或内部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也无需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五、产权变更
1.甲方依法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关于押金
1.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 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全部押金归还给乙方。
七、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附件所列物品交还给甲方。房屋内遗留的物品将被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八、违约的处理
1.甲方违约的处理: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功能完备且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月租金的0.5%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7天仍未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还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甲方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2)租赁期间,如非乙方过失导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度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进行额外赔偿。
2.乙方违约的处理: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进行额外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使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未能及时将设施完好的房屋交还给甲方,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两倍按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间,如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将不予退还。
九、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