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什么。双方也可以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到某年某月某日结束,共计多少年多少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果想继续租赁,应提前一定时间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是多少元/月或季或半年或年,租金总计是多少元。该房屋租金多少年或月不变,自第几年或月开始,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具体调整事宜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租金支付方式是甲方直接收取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或甲方代理人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是多少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其他物品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认可验收结果。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是乙方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或乙方放弃收回或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的责任。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时,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