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转租
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 如果出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X日。
b. 交付的房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
c.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d. (填写其他情形)。
4. 如果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a.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X日。
b.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X元。
c.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d.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e.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f.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g.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h. (填写其他情形)。
5.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出租人有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有第八条第4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给出租人,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 如果在租赁期内,出租人需要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需要提前退租,应提前X天通知对方,并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出租人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 如果因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X份,其中出租人执X份,承租人执X份,中介机构执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字/盖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