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转借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当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的内装修和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并由甲方及时安排维修保养。如果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应事先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修理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于乙方的内装修和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如果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改动租赁场所的设备和结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工程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如果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受损时,乙方需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如果房屋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火灾、盗窃或设备故障而受损,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则除外。
2. 如果乙方因其他租户的行为而受损,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和公共区域。
3. 在大楼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带入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或进行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 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或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如果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受损无法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果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这些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 未付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
2. 使用租赁场所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
3.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4. 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 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遭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的行为。
6. 违反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的被告,以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况。
7. 存在明显的失信或欺诈行为。
8. 如果甲方出现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解除租房合同,如果这些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的情况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如果在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将已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