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某某,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住址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女方:某某,女,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住址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我们于201X年月日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由于我们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我们达成了以下离婚协议:
1. 我们自愿离婚。
2. 现有的房产是婚前男方购买的,归男方所有。
3. 房内的家具、家电等设施归男方所有。
4.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5. 我们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果任何一方对外有债务,那么负债方自行承担。
6.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为家庭做出了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男方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定会支付这笔款项。
7. 除了上述房屋、家具、家电,我们没有其他财产。双方都保证以上所列的婚内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基于上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得隐匿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果任何一方有隐匿上述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书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行为,对方有权取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隐匿或转移方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转移方没有权利分割该财产。
8. 如果男方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支付给女方上述的10万元补偿款项,每逾期一天,男方应额外支付未履行金额的万分之四作为违约金,直到达到10万元为止。
9.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方和女方各自保留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10. 如果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女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