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已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5、家用物品的分割:
下列家庭共同财产归张三所有:SONY摄影机一部、32寸SONY液晶电视一台、张三个人生活用品。家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健身器材、音响、空调、冰箱等均归李四所有。
五、保险的分割:
双方在2008年共同为儿子办理的人寿保险,离婚后由双方平均负担保险费,同时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李四、张三两个人。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均无夫妻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应由责任方个人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张三 协议人:李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