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承租单元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出租承租单元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
2.2 除了承租单元,乙方还有权利与甲方和其他大厦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但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在承租期内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包含免租期。
3.2 在每个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房屋租金,但需要支付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包括电费和电话费)。
第四章 租金
4.1 在承租期内,乙方需在装修免租期后的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前预付当月的全额租金。
4.2 租金不包括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费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4.3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 ]元,乙方需支付[ ]元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4.4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直至乙方支付清所有应付的租金和滞纳金为止。
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甲方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并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需在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前预付当月的全额管理费给管理机构。
5.3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相同。
5.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
5.5 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根据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调整理由。乙方需按照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
5.6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需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直至乙方支付清所有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签订合同后的五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6.2 如果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主要规定,且全额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甲方应在承租期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内,如果乙方拖欠甲方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乙方需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的押金部分,否则将视为违约。
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途
7.1 承租单元仅用作办公用途。如果乙方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需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或任何部分用作演播室、宗教或其他仪式、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给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带来骚扰、不便、损害或危险。
7.3 除非甲方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和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在大厦外可见的广告、灯箱、装饰、旗帜。
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在法定名称中使用大厦的名称作为营业地址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大厦的名称或标志。如果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需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
以上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