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保证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保证该房屋的所有产权证明和相关手续真实有效,有权出租该房屋。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被抵押、担保,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影响乙方营业或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乙方的营业利润损失。
3.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现有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以房屋交接单为准。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陈述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现有装饰装修情况。如果因甲方未告知乙方房屋附属设施及原有装饰装修的瑕疵,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止,对已纳入房屋交接单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共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每年¥元整(人民币),租金在租赁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正规收据。无收据的乙方可以拒付租金。
2.乙方的首次房屋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交给甲方。
3.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由方承担。
第四条 房屋的交付和使用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迟延交付天数向乙方赔偿每日每平方米元的违约金。
3.甲方在房屋交付前,负责确保房屋的水、电、集中供暖等设施到位,保证房屋交付时的水、电等相关附属设施完好齐全。
4.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用途是住宅用途,如需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甲方同意。
5.租赁期间该房屋的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附属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在不影响甲方房屋整体外部形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牌和指示牌或其他标识。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1.租赁期间,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及房屋附属设施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在乙方正常使用下造成的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2.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因营业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装修前要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房屋装修项目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和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第六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时,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4.如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0日以上。
(2)乙方故意损坏房屋及设备情节严重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装修、转租、改变用途的。
(4)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2.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房屋权属或债务纠纷,或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乙方不能租赁该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要求甲方赔偿:
(1)返还乙方已付剩余租期的租金;
(2)赔偿乙方装修房屋的装修款(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3)按照已付尚未履行房屋租金的30%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乙方的无法定特殊理由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则甲方退还房屋剩余租金,并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社会公益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但拆迁部门给予的经营性补偿金应归甲方所有。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