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甲方确需提前解约,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合同终止前一天或之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倍数的款项作为赔偿。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 如果由于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变化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
2. 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预见且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无法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果无法获得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则需提供其他有力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3. 如果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时,如果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在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之前迁离租赁物,并将其归还给甲方,租赁物及附属物应处于可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聚区管理局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