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简单版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 甲方将位于 的标准化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 平方米。
2. 本租赁物的功能是生产用厂房,包租给乙方使用。如果乙方需要改变使用功能(以加工为主),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手续,改变使用功能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1. 租金
厂房每年租金为 万元,支付方式为每 支付一次,金额为 元。
2.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在本合同生效两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以及缴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后,甲方将在两日内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3. 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保卫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最低限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让
1.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甲方将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产权转让,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如果因乙方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于自然损坏、自然灾害、建筑物自身问题的维修和维护由甲方负责。如果在两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进行维修,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
第六条 消防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对于发生的消防和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 物业管理
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之前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果乙方归还租赁物时未清理杂物,乙方需负责清理杂物产生的费用。
2. 乙方需要遵守创业园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物业管理规定,并交纳物业费用。否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服务,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装修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改建,必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还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装修和改建不能对租赁物的主要结构造成影响,不得影响楼梯消防通道的使用,不得影响厂房整体外观和其他相邻用户。
第九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乙方需负责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还需承担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十条 提前终止合同
1.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乙方欠交租金超过2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后的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欠交租金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后的五日内,甲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以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确需提前解约,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完成以下手续才能提前解约:
(1) 向甲方交还租赁物;
(2) 支付承租期的租金以及其他因本合同产生的费用;
(3) 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天或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完成上述义务后的五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