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和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并由甲方及时安排维修保养。如果需要进行大修理,需提前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和设备需要保养时,乙方需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如果乙方对所租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或改动设备和结构,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在进行上述工程时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工程完毕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如果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产生损害,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如果因为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或设备故障导致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甲方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则不适用此条款。
2、如果乙方因其他租户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和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进行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如果任何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或代表者发生变更,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损坏,租赁场所无法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果该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和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支付;
2、违反租赁场所的使用规定;
3、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以及乙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
8、如果甲方发生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果该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非在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中提到的原因,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要求退还押金。
2、如果在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乙方需将已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所有物品,包括内装修和各类设备全部清空,恢复原状,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