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位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2.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1. 租赁用途:**;如果是居住用途,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
2. 如果租赁用途为居住,甲方需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如果有多人居住,乙方需告知甲方居住人员情况,甲方需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甲方需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居住人员发生变更,乙方需在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如果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并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如果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甲方/□乙方)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4. 如果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甲方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房屋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甲方需在年月日前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需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需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3. 如果乙方继续承租,需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经协商一致后双方需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1.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
2.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
3. 押金:人民币**元(¥:**)。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1.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等由甲方承担。
2. 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缴费凭据退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 甲方应确保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2. 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日的。
-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 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日的。
- 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